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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鲁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

发布日期:2026-03-30 作者: 阅读:


第一条  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,保护师生人身、财产安全,建立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,优化育人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》等法律制度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在全校范围内适用,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人员均应自觉遵守。本规定中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(包括外籍教师、外聘教师)、学生、教学辅助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。

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学校保卫处。

第四条 各学院、部门应配合和协助保卫处开展工作。

第五条  全校师生员工必须遵守门卫管理规定,尊重门卫值班人员,携带物品出门时应接受门卫的检查问询。

第六条  凡无证件或以假证件、作废证件混入校园者,予以罚款处理。

第七条  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客人。私自带来或留亲友在学生宿舍住宿者,一经发现,要立即责令其亲友离校。

第八条  在校内进行流氓滋事活动、赌博肇事、私自制造或收藏、携带凶器者,除收缴赌具、赌资、凶器外,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理。

第九条  无关人员在上班时间不得随意闯入办公楼、教学楼、图书馆、实验楼等办公场所,且不准在其周边大声喧哗、嘻笑打闹等。

第十条  禁止在校内道路上溜冰、玩球、追逐打闹等,车辆要严格按照校内交通规则行驶、停放。

第十一条  不准在校园内高声喊叫喧哗、乱丢杂物随地吐痰、涂抹污染建筑物和校园设施,不准随意攀折花木、破坏公物,不准爬墙、钻洞进入校园。

第十二条  校内施工、经营单位要遵纪守法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按照相关规定施工、经营。严禁外来人员私自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。

第十三条  严禁在教室、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酗酒;不准聚众起哄;严禁打架、赌博;严禁携带和收藏公安管制刀具

第十四条  电影散场、文娱活动演出完毕,体育比赛结束后,应按照入场顺序立场,非本校观众应立即离校。

第十五条  凡违反以上规定者,除批评教育外,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。

第十六条 校园内张贴广告、海报等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在指定地点张贴。

第十七条 不得在校园内组织、举办、参与任何集体宗教活动。

第十八条  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十九条  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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